日常生活中,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,很多当事人为图省事会选择“私了”。但“私了”真的省事吗?近日,钢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“私了”引发的纠纷。
据悉,陆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撞到了顾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,经交警认定,陆某负全部责任,顾某无责任。在双方协商下,陆某与顾某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约定陆某一次性赔偿顾某1000元,以后无责任赔付。但在维修车辆时,顾某才发现,车辆维修费用高达9000余元,远超此前陆某赔偿的1000元。因事故发生时,顾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,该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。随后顾某出具“代位求偿”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,将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。该保险公司遂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陆某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事故发生后陆某与顾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协议书中“陆某与顾某一次性处理完毕,以后无责任赔付”,应认定为顾某明确放弃对陆某要求其他赔偿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保险事故发生后,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,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。根据上述规定,顾某已自愿放弃对陆某索赔其他赔偿的权利,致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向陆某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。保险公司要求陆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,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,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地赔偿,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过分收益。事故发生后,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,则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