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期案例,一起看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
案例回顾
2024年4月,胡某与李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。2024年5月,胡某向李某微信转账10000元,李某接收。后胡某向李某发送微信红包520元,李某未接收。同年6月,胡某通过花呗消费7千余元,为李某购置家用电器。经胡某多次催促,李某未支付上述款项。后胡某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.7万余元。李某辩称,其虽已收到相关钱款及电器,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,胡某转账都是自愿赠与行为。
裁判结果
法院认为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。胡某于2024年5月向李某转账10000元,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。李某称拒绝接受520元的赠与是不想欠胡某人情,但是却接受胡某10000元的赠与,明显不合常理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。”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系赠与,且胡某于2024年6月至7月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,李某未对借款事实做出否认,故该10000元应系借款,李某应当予以偿还。
胡某于2024年6月通过花呗消费七千余元,根据双方聊天记录,系胡某为李某购置家用电器,而非出借资金。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之意,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曾承诺偿还,其诉请李某偿还该笔款项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法院判决李某向胡某偿还借款10000元,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民间借贷是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,其特殊性在于兼具金融属性和人情纽带,易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。如今,电子支付功能十分便捷,那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中,若只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起诉借款方还钱呢?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。”在日常经济活动中,出借人应提高证据意识,如确实产生借贷事实,借贷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借款性质、金额、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,必要时出具借条,方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利义务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五条
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
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。